運輸條規
公司的運輸規則 LUXI platforms s. r. o. – 經營者 LUXI. 依據法律第 56\/2012 Z. z. 有關道路運輸的條例、第 8\/2009 Z. z. 有關交通法規以及第 40\/1964 Zb. 民法典的規定。
LUXI platforms s. r. o.
公司註冊號:54304458
總部:Námestie Osloboditeľov 3/B, 040 01 Košice, 斯洛伐克共和國
商業名稱:LUXI
導航
內容
第一條
1. 引言條款
1.1. 本運輸規則僅規範 LUXI platforms s. r. o. 公司的運輸條件,商業名稱 LUXI,作為運輸承運人(以下簡稱「承運人」)所需的條件,以便與乘客達成出租車運輸合同(以下簡稱「運輸規則」)。
1.2. 運輸規則自其在承運人網站 www.luxi.sk 公布之日起生效。公告後,其內容成為每份運輸合同的一部分,並規範參與者的權利和義務。
1.3. 就本運輸規則而言,承運人是指經合法證照授權提供乘客及其行李運輸服務的個人道路運輸業者(出租車服務),該證照自有效獲得之日起生效。
第二條
2. 出租車服務
2.1. 出租車服務是指通過出租車運輸個別乘客或乘客群體到指定目的地的業務,根據乘客運輸協議進行。
2.2. 承運人根據其許可證的範圍承擔營運義務,根據運輸規則承擔運輸義務,以及根據費率承擔收費義務。
2.3. 承運人可通過在出租車停靠站、自己網站、出租車車輛、廣告或設立調度中心和促進訂單服務的方式,提供運輸服務的基本條件。
2.4. 承運人可以通過出租車的駕駛員在出租車停靠站或任何許可證指定的區域(除非車輛在沒有乘客的情況下駐停)與乘客締結運輸合同。承運人可以在其營業場所、其他提前公告的地方或出租車的常規停靠點簽訂乘客運輸合同,但不應該與巴士路線的路徑重疊,或者通過調度中心進行。
第三條
3. 運輸商的通用義務
運輸商有義務:
- 3.1. 根據運輸規則運行道路運輸(出租車服務);
- 3.2. 在出租車的前左和前右門上標註出租車運營商的商業名稱;
- 3.3. 僅通過在出租車運營商許可證中註冊的車輛提供服務;
- 3.4. 使用任何顏色(藍色、紅色或橙色除外)的固定或可移動的出租車燈以標示車輛;
- 3.5. 確保每輛運行的出租車內都有許可證的文件副本,即出租車運營商的許可證和出租車證書;
- 3.6. 在出租車的右前門內部可見位置標示基本票價;如果在運輸開始前已經協商票價則不適用。
- 3.7. 投保以防因經營公路運輸及車輛乘員的活動而對乘客、寄件人、收件人及第三方造成的損害負責;
- 3.8. 確保在其網站 www.luxi.sk 上公布並提供有效的運輸條例文本;
- 3.9. 根據有效的計費標準運送乘客,並在完成運輸後向乘客發放一張運輸服務及票價支付的確認單;
- 3.10. 確保乘客的安全、舒適和順利運輸,以及他們行李的運輸;
- 3.11. 確保通過與出租車運營者有勞動關係的出租車司機提供服務,若該司機並非出租車運營者;根據運營商與運輸公司之間的協議提供的個人道路交通服務的承運人,該運輸條例的規定也適用於其相同的程度。
第4條
4. 出租車
出租車必須是符合法律第56/2012號法規有關公路運輸規定的汽車,並且在運輸公司的特許經營中登記。
第5條
5. 出租車司機的權利與義務
5.1. 出租車的駕駛員必須是擁有出租車駕駛員證的持證者。出租車駕駛員可以是承運人或承運人的雇員(以下稱為「出租車駕駛員」)。
5.2. 出租車駕駛員必須根據運輸規則提供運輸服務,特別是:
5.2.1. 在開始行駛前,必須立即告知乘客票價,如果乘客在沒有事先通過承運人的虛擬調度網站或電話事先協議票價的情況下,則必須告知。
5.2.2. 將乘客從事先約定的地點運送到目的地,運輸任何根據調度信息需要運輸的乘客;裝載並固定乘客的行李及其他物品,並在運輸結束後卸下;
5.2.3. 在可能的情況下,沿最短的運輸路徑行駛;只有在獲得乘客同意或根據乘客的建議才能改變運輸路徑;
5.2.4. 允許攜帶為重度殘疾乘客提供幫助的特殊訓練犬,協助有身體障礙的乘客及需要陪伴的乘客,包括老年人、學生和學童。
5.2.5. 只有經乘客同意或是根據乘客的建議才能帶走其他乘客;如果事先與乘客訂立了乘客運輸合同則不適用。
5.2.6. 向乘客提供已支付票價的收據;紙本或電子版本的副本作為出租車業者的記錄一部分;
5.2.7. 出租車內必須在顯眼處擺放駕駛證供乘客查看;
5.2.8. 出租車內必須備有完整的費率條件,並在乘客要求時提供查閱。
5.3. 出租車駕駛員可以拒絕進行運輸或不完成已開始的運輸,如果:
5.3.1. 技術狀況和道路通行能力或運輸路徑的安全及流暢受阻,尤其因天氣影響、路面損壞或交通事故;
5.3.2. 乘客的行為,尤其是當其表現出攻擊性或持有武器,或運輸時間、目的地、運輸路線或其他情況使駕駛員對自身健康、安全或出租車的安全產生擔憂;
5.3.3. 根據乘客的狀態,有可能會污染出租車或在駕駛過程中騷擾駕駛員;
5.3.4. 乘客在出租車內吸煙、食用食物和飲料、餵食運輸的動物,或在前排座椅使用隨身行李、報紙、地圖或其他物品,這可能會限制駕駛員的視野或危害出租車的安全駕駛;
5.3.5. 乘客有行李,根據其數量、大小、重量或形狀無法一次性運輸,或希望運輸動物,根據其大小、數量或行為無法在乘客區域或行李艙中運輸。
第6條
6. 乘客運輸合同的成立、內容
6.1. 運輸公司與乘客之間的合同關係基於依據《民法典》第760至764條簽訂的運輸合同(以下稱為“運輸合同”)。
6.2. 訂購方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與乘客簽訂運輸合同:通過計程車公司的司機在計程車站或在 concesion 所定的任何地方進行運輸;通過調度,乘客口頭下訂單明確表示希望簽訂運輸合同,以便前往指定地點,並同意公司的料金。
6.3. 在運輸開始和運輸合同締結之前,乘客有權獲得計程車公司的有效價格表。在運輸結束後,計程車司機有義務應乘客要求出具收據。締結運輸合同後,運輸公司有義務根據合同條件及運輸條例按時妥善地將乘客運送到目的地。根據運輸條例第5條的條件,計程車司機可以拒絕締結運輸合同和進行運輸。根據締結的運輸合同和運輸條例的條件進行的運輸,乘客有義務按計程車公司收費標準支付相應的運費。拒絕支付運費的情況下,應報警處理,並可通過法律途徑追索。乘客有義務支付法律規定的逾期利息給運輸公司。
第7條
7. 費率
7.1. 運費金額會在運輸開始之前通過虛擬調度系統在網站上、電話或通過計程車司機通知。
7.2. 運輸公司的虛擬調度系統是指在網站 www.luxi.sk 上的在線預訂表格。
第8條
8. 運輸合同的終止
8.1. 如果訂購方未滿足運輸合同的條件或運輸條例的規定,運輸公司可以解除已簽訂的運輸合同。如果計程車司機可以在以下情況下終止已簽訂的運輸合同:
8.1.1. 乘客在運輸過程中,儘管司機提醒,在計程車內吸煙、進食或飲水,或餵食運輸的動物;
8.1.2. 在前排座椅上弄弄登機行李、報紙、地圖或其他物品,可能會妨礙司機的視線或危害計程車的駕駛;
8.1.3. 危害其安全,污染車輛內部,無故更改運輸路線和目的地;
8.1.4. 引起對司機或其他乘客的安全、健康和生命的擔憂。
8.2. 如果運輸公司或計程車司機違反合同條件或運輸條例的條件,乘客可以解除已簽訂的運輸合同。
第9條
9. 拒絕運輸和對物品的處理
9.1. 準備進行運輸的計程車司機可以拒絕執行運輸,如果:
9.1.1. 運輸時間、目的地、運輸路線或其他情況讓司機擔心自己的健康、運輸安全或計程車的安全;
9.1.2. 技術狀況和道路通行能力或交通流量的安全性和連貫性不允許司機進行運輸,特別是因氣候影響、路面損壞或交通事故;
9.1.3. 乘客顯然在酒精或其他麻醉物質的影響下,可能會污染或損壞計程車,或在運輸過程中騷擾司機;
9.1.4. 乘客的行為不允許,特別是如果他們攻擊性或攜帶武器,或以其他方式讓司機感到擔憂自己的健康、安全和計程車的情況;
9.1.5. 乘客有行李,根據其數量、大小、重量或形狀無法一次性運輸,或者可能損壞或污染計程車;
9.1.6. 乘客如果有意運輸動物,根據其大小、數量或行為無法在乘客區域或行李艙中運輸。
9.2. 計程車司機有義務將失物交還給擁有者,如果他在計程車內發現它。如果失物的擁有者不明或未在發現當天來認領,計程車司機有義務將物品交給計程車調度或報警。如果失主到場,並無懷疑其主張的真實性,則物品將隨後歸還給他。找回者有權要求補償必要的開支。
第10條
10. 責任
10.1. 根據第763條第2項的民法典,貨運公司對於未能根據運輸規定及時妥善地運送乘客負有責任。如果因為貨運公司或出租車駕駛員的過失導致不恰當的延誤或未能進行運輸,貨運公司必須賠償因運輸未能及時進行而造成的損失,如下所示:
10.1.1. 延誤損害賠償將通過對已支付車費的比例折扣處理;
10.1.2. 未能提供運輸的損害賠償將根據出租車服務的價格表支付車費進行處理。
10.2. 如果貨運公司能證明在全力以赴的情況下仍無法避免損失,則可免除其責任。
第11條
11. 投訴、異議、損害賠償
11.1. 乘客或有權提交投訴的運輸相關人員,應在運輸完成后的30天內,毫不拖延地進行投訴。乘客有權通過電話或書面形式詢問投訴處理的進展。
11.2. 乘客有權以以下方式對運輸提出投訴,包括將投訴發送至貨運公司的電子郵件,以及將書面投訴送至貨運公司所在地。
11.3. 在投訴中,申請人必須清楚界定其要求並簡要說明理由。此外,還必須附上證明其主張正當性的文件以及證明該運輸已進行的文件(支付運輸費用的證明)。
11.4. 如果投訴不具備所有必要條件,貨運公司將立即要求投訴人按規定期限補充材料。如果投訴未在不短於8天的規定期限內補充並提交,則視為未提出。
11.5. 如果乘客或與運輸有關的權利人要提出投訴,必須以書面形式在事項發生后的7個日曆日內毫不拖延地向貨運公司提出投訴。
11.6. 如果乘客在運輸過程中因為傷害或與他們共同運輸的行李或隨身物品受到損失,貨運公司根據第40/1964號法律《民法典》第427至431條的規定承擔責任。
11.7. 如果是在健康或與乘客共同運輸的行李或隨身物品方面的損失,則這種權利可以通過法律途徑進行主張。
11.8. 如果有權人主張對健康和物品造成的損害,或因物品被竊或丟失而造成的損害,應根據《民法典》第106條的規定進行。
11.9. 乘客對隨身攜帶的行李或物品的損害賠償權必須首先以書面形式向貨運公司提出,最遲在損害發生之日起的30天內,或在受害人得知損害和責任主體的15天內提出。
11.10. 根據本條款,針對運輸規定履行及其處理的投訴和索賠,可以由斯洛伐克商業檢查處審查。
第12條
12. 突發事件
12.1. 在個人運輸(出租車服務)中,任何特殊情況(以下簡稱「特殊情況」)都包括出租車發生的交通事故,如果出租車司機目擊了交通事故;車輛著火;乘客或其他人受傷或突發疾病。在特殊情況下,出租車司機必須首先:
12.1.1. 立即停下車輛;
12.1.2. 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受到特殊情況威脅的乘客和財產;
12.1.3. 根據自身能力及可能性為受傷者提供必要的急救,並立即呼叫專業醫療幫助;
12.1.4. 採取適當措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並使其恢復正常;
12.1.5. 將此情況通知貨運公司。
12.2. 如果在特殊情況下發生人員受傷或死亡、道路或公共設施受損,或造成物質損失超過最低月薪的十倍,出租車司機必須立即向警方報告特殊事件;避免進行可能妨礙特殊事件調查的行為;在警方到達之前停留在現場,或在提供和報告幫助后立即返回;並向貨運公司報告此情況。
第13條
13. 最終條款
本運輸規則是運輸合同的一部分,運輸公司與乘客有權根據書面協議調整權利和義務,這與運輸規則中規定的內容不同。乘客通過締結運輸合同聲明,運輸公司已經告知其有關運輸合同及運輸規則所引起的權利和義務。運輸公司保留更改或取消運輸規則的權利,並將及時通過運輸公司的商業場所以及運輸公司網站 www.luxi.sk 通知乘客有關變更的內容,並標明這些變更生效的日期。運輸規則最早在公告發布之日起15天後生效。如果乘客不同意運輸規則的變更,必須在新運輸規則生效日期的30天內以書面方式通知運輸公司。如果運輸公司與乘客未作其他約定,則雙方有權終止彼此的約束關係並結清彼此的債務。如果乘客在上述期限內未向運輸公司通報對運輸規則變更的不同意見,則視為同意變更並接受運輸公司的提議,並且乘客自變更生效之日起受更改後的運輸規則約束。本運輸規則的適用性或部分內容僅可透過乘客與運輸公司的書面協議排除。